一份远期合同(合约)涉及多个要素,最主要的要素有:(1)商品名称及质量等级;(2)商品计量单位及数量;(3)交货日期;(4)交货地点;(5)价格。


  买卖双方一对一订立合同(合约)时,上述要素都可以谈判。显然,这种因人而异的合约是非标准的。而所谓标准合约是指交易者在交易所买卖时,合约的上述要素中,除第(5)条价格外,都由交易所预先统一规定。比如,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买卖铜,交易所规定:每一个合约对应数量是5吨,质量必须符合国标GB/T 467—2010中1号标准铜(Cu-CATH-2)规定,其中主成分铜加银含量不小于99.95%。替代品必须符合国标GB/T 467—2010中A级铜(Cu-CATH-1)规定;或符合BSEN 1978:1998中A级铜(Cu-CATH-1)规定。交货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。交货日期为指定合约月份最后交易日后连续5个工作日。如此一来,买卖双方在交易之前就已明确知道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。例如,某交易者在3月5日卖出10张6月份的合约,6月15日为最后交易日,意味着他应该在6月15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期间将50吨符合质量要求的铜送至交易所的交割仓库,由交易所负责交给买方,同时由交易所负责将全部货款付给他。


  交易单位或合约乘数


  交易单位指每手期货合约代表的标的商品的数量。


  例如,上海期货交易所1手铜期货合约为5吨;郑州商品交易所规定,1手白糖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吨;中金所1手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是符合规定的100万元面值的国债。在交易时,只能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买卖。


  交易单位与价格相乘就可以得到合约规模(合约价值或合约金额)。比如,假设铜的价格为每吨50000元,因为1手合约为5吨,即1手铜期货合约的金额为250000元。


  商品期货、国债期货的交易单位比较容易理解。对股指期货而言,由于指数只是一个抽象的统计数字,只能以另一种方式表示,具体的方法是:合约标的为股指,人为规定一个合约乘数,将合约乘数与指数相乘可得到一个金额。该金额代表合约的规模。比如,沪深300指数在2500点时,1手合约的金额就是2500×300=750000元。


  合约月份和最后交易日


  合约月份是指某种期货合约到期的月份。铜期货合约的挂牌合约月份是1~12月,共计12个合约。中金所的股指期货挂牌合约为当月、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,总共四个合约。


  最后交易日也是期货合约中的一个重要条款。最后交易日的含义是:无论交易者买进还是卖出期货合约,只要在最后交易日之后还留有持仓头寸,这些头寸就必须进入交割程序。交易者如果不想进行交割,就必须在最后交易日(或在此之前)将原有的持仓进行反向的平仓交易。铜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交割月份的15日(遇法定节假日顺延);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(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)。

  表1是铜期货合约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样式。


  表1铜期货合约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